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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英科技大學學生申請退宿須知

一、五專部一、二、三年級學生:

(一)學生住宿以壹學年為期,非因家庭變故(相關證明文件)或個人健康影響(須持有大型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者,不得藉故申請退宿,所持退宿證明請附在退宿申請書之後。

(二)凡申請退宿同學,必須由本人或家長持上述證明文件至各宿舍務員領取退宿申請書辦理退宿,並經學務長核准後,才算完成退宿手續,使可搬回自宅與家人同住。其後生輔組申報退宿舍費核可後,再由出納組將款項匯入學生銀行帳戶,完成退費作業。

(三)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不得借故,租屋居住校外,違者將依校規送交學生事務會議議處。 

 

二、大學部學生(含五專四、五年級):

(一)學生本人持家長同意書至舍務員填寫退宿申請單辦理退宿,經學務長核准後,即可搬出宿舍。其後由生輔組申報退宿舍費,經核可後,再由出納組將款項匯入學生銀行帳戶。

(二)辦理休、退學者,宿舍履約保證金一律無息退還,請學生自行到出納組辦理。

(三)已按規定住滿第一學期而同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續住者,其宿舍履約保證金於同學年第二學期住宿繳費單中自動扣還。

(四)凡未住滿第一學期或住滿第一學期但同一學年度第二學期不續者,其宿舍履約保證金一律不予退還。

(五)專科(一至五年級)學生,未繳宿舍履約保証金者,學期中途退宿者,因影響住宿行政作業,予以愛校服務12小時處份。

 

三、宿舍費退還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學生宿舍退宿、退費,比照學雜費退費規定辦理退費(學期第1-6週內退宿、退2/3住宿費;第7-12週內退宿、退1/3住宿費;第13-18週退宿不再辦理退費),若有疑義,歡迎洽詢學務處生輔組

 

四、學期中申請借宿同學,借宿期間因故又辦理退宿者,宿舍費不予退還。

 

五、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審查未通過或未辦理(完成)退宿手續,而自行搬離宿舍者,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繳交宿舍費之同學,宿舍費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住宿。

(二)未繳交宿舍費之同學至畢業前均不得再申請住宿,並依妨礙宿舍公務執行及擾亂團體秩序,造成宿舍管理困擾送交學生事務會議議處。

 

六、大學部學生(含五專四、五年級),未辦理(完成)退宿手續,而自行搬離宿舍者,將依校規送交學生事務會議議處。                                                                                    

七、檢附申請表單:請參考生活輔導組相關資料下載

(一)專科(一、二、三年級)退宿申請書

(二)學生(含五專四、五年級) 退宿申請書

(三)學生轉帳資料卡